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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介绍

  • 注册会计师中的作家、作家中的教师、教师中的注册会计师。96注册会计师,99一次注册资产评估师。全职教师十余年、会计师事务所全职数年、电子出书讲学至今。创新表述、考试实务直通、树形图易学一点通快捷讲义无人摹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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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维导图内容:

    一、疫情形势下的财务管理 ——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资金等实例 陈淑亭
    1 疫情思维 ——特殊应对
    1.1 战争思维
    1.1.1 按照战时标准——从快拨付贴息资金
    1.1.2 实例
    注意
    避免支持未扩能增产的企业
    避免出现贷款利率过低甚至负利率
    1.1.3 财办金〔2020〕13号+财办〔2020〕11号
    1.2 现金消毒
    1.2.1 银发〔2020〕29号  
    1.3 底线 ——“三保”
    1.3.1 保基本民生 保工资 保运转
    1.3.2 实例 ——结转结余资金
    收回用于急需领域
    超年限的 or疫情影响支出进度的
    盘活存量资金
    “三保”压力较大地区
    报经本级政府同意
    具备条件时另行安排预算
    1.3.3 财预〔2020〕12号
    1.4 包容管理
    1.4.1 防止——因疫致贫返贫
    助力稳定脱贫
    国开办发〔2020〕5号
    1.4.2 依法对个体经营者豁免登记
    降低个体户经营成本
    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零售
    进一步拓宽其活动的场所和时间
    国市监注〔2020〕38号 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1.4.3 农产品稳产保供
    财办农〔2020〕6号
    1.4.4 实例——菜市场见闻
    卖红薯老农被追赶至胡同之小窄胡同
    流动小贩被收秤收菜
    应免登记
    建议免管理费 ——人性化
    1.5 科研攻关
    1.5.1 资金保障——研制
    快速简易确诊试剂 疫苗 有效药物等
    财办〔2020〕7号
    1.5.2 实例
    不能只“论文攻关”
    高手在民间——全民实践
    宅家急救老人 鼻不透气经历
    艾草利肺
    芳香利肺
    1.6 合理顺延
    1.6.1 不能按时执行的
    财资环〔2020〕3号
    实例 ——污染防治资金管理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 or垃圾填埋场地下水环境监管
    1.6.2 实例
    还贷 or收租
    1.7 应享尽享
    1.7.1 救助补助or经费
    财办〔2020〕11号
    1.7.2 实例
    一些医护补助——被劝捐
    有的医院领导和会计补助——高于前线医护
    1.8 线上跟踪
    1.8.1 监管创新
    “互联网+监管”方式
    严禁“搭便车”——购置疫情防控无关资产
    财办〔2020〕11号+财资〔2020〕4号
    1.8.2 全民宅家审计
    实例
    360度多视角各专业 ——如:化学角度分析
    风口浪尖上的武汉红会
    1.8.3 风险应对
    实例
    疫情防控资产——台账管理
    财资〔2020〕4号
    2                      抬头看路 ——自己或单位能用哪些实用组合拳
    2.1 民航运输企业
    2.1.1 资金支持
    国际定期客运航班——中外航空公司
    执行重大运输飞行任务的航空公司
    2.1.2 实例——奖励
    独飞航班
    共飞航班
    2.1.3 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6月30日
    2.1.4 财建[2020]30号
    2.2 财政贴息
    2.2.1 实例——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的企业
    银行优惠利率+50%财政贴息 贴息期限——≤1年
    2.2.2 财办金〔2020〕13号 财金〔2020〕5号+财金〔2020〕3号
    2.3 融资担保
    2.3.1 综合融资成本压降
    银发〔2020〕29号
    2.3.2 支持企业跨境融资
    银发〔2020〕29号
    2.3.3 实例
    取消——反担保要求 降低——担保费率or再担保费率
    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
    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核销代偿损失
    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
    2.3.4 财金〔2020〕3号
    2.4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2.4.1 资金支持——名单制管理
    2.4.2 实例
    生产应对疫情重要医用物资企业 +其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相关配套企业 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骨干企业 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 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企业 +承担运输、销售任务企业
    医用防护服+隔离服 医用及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 医用护目镜 新型状病毒检测试剂盒 负压救护车 消毒机+消杀用品 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 相关药品等
    2.4.3 财金〔2020〕5号
    2.5 免征注册费
    2.5.1 实例
    防控医疗器械产品
    防控药品
    2.5.2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2.6 临时性工作补助
    2.6.1 医务人员+防疫工作者
    2.6.2 一类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每人每天300元
    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or确诊病例
    相关工作人员
    诊断or治疗or护理 医院感染控制 病例标本采集 病原检测等
    2.6.3 中央财政每人每天200元
    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2.6.4 财社〔2020〕2号
    2.6.5 实例——勿忘税前扣除
    2.7 外出务工贫困劳动力——交通补+生活费补助
    2.7.1 实例——帮其申请
    2.7.2 防止——疫情致贫返贫
    2.7.3 国开办发〔2020〕5号
    2.8 按出勤对待
    2.8.1 实例——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8.2 人社部发〔2020〕9号
    2.9 学生资助
    2.9.1 实例
    各校——学生资助基金
    减免学费 or临时生活补助等
    国家——助学金
    经办银行——代偿本息
    失去还款能力的——启动救助机制
    2.9.2 教财司函〔2020〕30号
    2.10 政府采购
    2.10.1 疫情防控∈采购紧急采购
    财办库〔2020〕29号
    2.10.2 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
    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财办库〔2020〕23号
    2.10.3 实例
    关口前移
    资金——使用明细账
    各项物资——管理规章
    入库登记 领用发放 使用
    财办〔2020〕7号
    曾经的真事儿
    会计建议单位设立“物品领用登记簿”
    老板问“咱厂的摄像机放哪儿啦”
    2.11 “菜篮子”等农产品稳产保供
    2.11.1 实例
    省级农担公司——再担保费减半
    尽快拨钱
    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 草地贪夜蛾防控 湖北——蔬菜病虫害防控
    田间地头冷藏保鲜——实化细化支持设施
    2.11.2 财办农〔2020〕6号
    2.12 饮用水源等应急环境加密监测
    2.12.1 实例
    资金支持
    2.12.2 财办〔2020〕7号
    2.13 疫情防控捐赠——国有金融企业
    2.13.1 实例
    年度对外捐赠额度内优先安排
    精准捐赠
    资金使用对象 使用条件 使用方式等
    境外机构——采购境内短缺的防疫物资
    2.13.2 财金函〔2020〕7号
    2.14 彩票发行销售
    2.14.1 实例
    支持彩票代销者
    彩票市场调控资金 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
    2.14.2 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销售政策保持一致
    2.14.3 财综〔2020〕2号
    2.15 保障公众征信权
    2.15.1 实例
    相关逾期贷款——可不作逾期记录报送 已报送的——调整
    2.15.2 银发〔2020〕29号 
    2.16 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资金
    2.16.1 未转入银行存款的支付宝、微信收付款等——“其他货币资金”
    2.16.2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
    3           管理会计案例库 ——管理会计案例报告示例

     二、疫情形势下的税务管理 ——个人所得税实例 陈淑亭
    1 含金新政策里的税务管理 ——个人所得税
    1.1 1.修订部分 个税申报表 (举例)
    1.1.1 省税务局可补充、修改——申报表提示、说明信息
    1.1.2 综合所得(境内) ——细分+选用
    《个税年度 自行纳税申报表 (A表)》
    仅境内——居民——综合所得汇算
    境外所得——不适用
    无公民身份号码的——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地点
    逾期汇算被指定主管税局——不填
    名称——法定名称全称
    《个税年度自行纳税 申报表(简易版)》
    仅境内所得——年综合所得≤6万元汇算
    年内无境外所得
    次年3月1日至5月31日使用本表申请退税
    若纸质方式报送——一式两份
    联系地址——有效通讯地址
    已缴税额
    预扣预缴or自行申报
    申请退税or放弃退税
    《个税年度 自行纳税 申报表 (问答版)》
    仅境内——“综合所得”汇算
    提问方式引导
    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
    “无此类收入(扣除or情况)”——若无
    大病 医疗
    可扣除 金额
    =∑选择由您扣除的每一家庭成员的大病医疗可扣除额
    某一家庭成员 可扣除额 (≤80000元)
    =年内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部分-15000元
    家庭成员
    个人本人 配偶 未成年子女
    1.1.3 《个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预扣预缴时or自行申报时
    扣缴申报
    个人——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交
    扣缴义务人—一并报送
    自行申报
    2019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暂不附报
    减免税情况(勾选)
    残疾、孤老、烈属减征 个人转让5年以上唯一住房免征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 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免征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扣减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 取消农业税从事“四业”所得暂免征 符合条件的房屋赠与免征 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 外籍个人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
    “税收协定”
    “其他”
    减免税人员名单
    如:减免税事项(编号或减免性质代码)
    1.1.4 《代扣代缴手续费申请表》
    退付账户与原缴税账户不一致的——须另行提交资料+经税务机关确认
    原完税情况——与完税费(缴款)凭证or完税电子信息一致
    1.1.5 自2020年1月1日起启用
    1.1.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
    1.2 2.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税       (举例)   
    1.2.1 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
    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慈善组织 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1.2.2 公益捐赠支出金额
    货币性资产——实际捐赠金额 股权、房产——财产原值 除股权、房产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市价
    1.2.3 扣除
    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可在其他所得项目继续扣除
    分别计算扣除限额——30%
    自行决定扣除顺序
    1.2.4 所得项目
    在综合所得中扣除 (≤30%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工资薪金——预缴时or汇算时扣除
    劳务报酬 稿酬 特许权使用费
    预缴时不扣除 汇算时扣除
    比照分类所得
    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的
    全年一次性奖金 股权激励等
    在分类所得中扣除 (≤30%当月应纳税所得额)
    追补
    当月未扣除的——可追补扣除
    追补扣除申请——已代扣未缴税的 or更正申报追补扣除——≤90日(公益捐赠之日起)
    多项——先在其中一项一次分类所得中扣除
    在经营所得中扣除 (≤30%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合并
    归属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益捐赠支出 +本人需要在经营所得扣除的其他公益捐赠支出
    预缴时or汇算时扣除
    核定——不扣除
    1.2.5 非居民
    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30%(未扣除可追补) →扣除不完的——可在经营所得中继续扣除
    1.2.6 自行选择扣除次序
    按30%扣除or全额扣除
    1.2.7 捐赠票据
    不能及时取得
    凭支付凭证扣除+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复印件
    报告——>90日未按规定提供
    单位统一捐赠——汇总捐赠票据+员工明细单
    留存五年
    1.2.8 个人通过扣缴义务人享受
    告知+提供捐赠票据复印件
    出示财产原值证明——捐赠股权、房产
    1.2.9 附件:个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捐赠信息
    扣除信息
    扣除所得项目
    备注
    1.2.10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2.1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1.3 3.公共租赁住房 (举例)
    1.3.1 政府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3.2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3.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1.4 4.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 (举例)
    1.4.1 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优惠待遇
    1.4.2 申请人
    居民企业——中国总机构
    合伙企业——中国居民合伙人
    1.4.3 提交规定资料
    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备案
    如:境内居住时间≥183天/年
    1.4.4 附件: 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2.《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1.4.5 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1.4.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
    1.5 5.纳税信用建设 (举例)
    1.5.1 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
    公平享受减税红利
    1.5.2 失信修复机制
    纠正失信行为
    消除不良影响
    1.5.3 最小授权原则
    设定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管理人员权限
    1.5.4 守信联合激励
    自然人诚信积分体系
    信用承诺书
    全面实施申报信用承诺制
    纳税信用记录
    容缺受理等
    1.5.5 失信联合惩戒
    严重失信
    公示
    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
    偷税、 骗税、骗抵、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 恶意举报、虚假申诉等
    1.5.6 发改办财金规〔2019〕860号
    2 视而不见的老政策 ——赶紧拾起哪些落儿
    2.1 1.《个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举例)
    2.1.1 全员全额 扣缴申报
    应税所得——不包括经营所得
    首次支付所得时——填写《个税基础信息表(A表)》
    2.1.2 工资、薪金——预扣率表一
    预缴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2.1.3 劳务报酬——预扣率表二
    2.1.4 非居民——税率表三
    综合所得
    2.1.5 扣缴手续费
    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 奖励办税人员 参见第十七条
    2.1.6 借用or冒用他人身份等——法办
    2.1.7 反馈扣缴信息
    2.1.8 与实际不符拒绝修改——报告
    2.1.9 拒绝扣缴——报告
    2.1.10 留存备查+涉税信息保密
    2.1.11 附件: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及预扣率表
    2.1.12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1.1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2.2 2.专项附加扣除 (举例)
    2.2.1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内容略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发〔2018〕41号
    2.2.2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基础信息栏
    配偶信息——如:首套房借款人非本人时填
    子女教育
    学前教育阶段 义务教育 高中阶段教育 高等教育
    就读国家(或地区)+就读学校
    继续教育
    学历(学位)
    专科 本科 硕士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 其他
    职业资格
    技能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首套住房贷款
    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
    住房坐落地址——具体到楼门号
    住房租金
    出租方(个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赡养老人
    被赡养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区分“独生子女、非独生子女”两种情形
    共同赡养人——非独生子女填写
    大病医疗
    区分“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三种情形
    附件: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及填表说明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2.3 3.新个税法 若干征管衔接 (举例)
    2.3.1 综合所得
    居民预扣预缴 (次年汇算)
    工资薪金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累计减免税额 -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 -累计减除费用(5000元/月) -累计专项扣除 -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大病医疗汇算时扣除) -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劳务报酬 稿酬 特许权使用费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减除费用
    800元or20%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1-30%
    劳务报酬——20%~40%超额累进预扣率
    非居民扣缴 ——按月or按次 (不汇算)
    工资、薪金
    减除费用——5000元/月
    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
    减除费用——20%
    2.3.2 附件: 1.《个税扣缴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2.个税税率表及预扣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已废止附件1
    2.3.3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3.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
    2.4 4.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 有关事项(举例)
    2.4.1 唯一代码标识
    2.4.2 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赋号
    2.4.3 报送相关基础信息——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
    2.4.4 告知+查询
    2.4.5 涉税时应提供
    2.4.6 有效身份证件
    居民身份证 《中国护照》+华侨身份证明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or《中国港澳居民居住证》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or《中国台湾居民居住证》 永久居留证+外国护照 工作许可证+外国护照 其他外籍个人——外国护照
    2.4.7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4.8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
    2.5 5.个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举例)
    2.5.1 个税申报后申请开具
    不论是否实际纳税
    “零纳税”情形也可开
    不中断纳税人的纳税记录
    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
    2.5.2 可委托他人代开——严管理
    书面授权+身份证
    只能到办税服务厅代开
    2.5.3 异议——可申请核实
    2.5.4 验证服务
    二维码or电子税务局
    2.5.5 附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2.5.6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5.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
    2.6 6.个人转让新三板 挂牌公司股票 有关个税(举例)
    2.6.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2.6.2 转让非原始股——免征
    2.6.3 转让 原始股
    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
    自2019年9月1日(含)起
    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扣缴义务人
    不再是股票受让方
    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地主管税局——征管
    不再是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2.6.4 财税〔2018〕137号
    3 疫情防控等税收优惠年度(2020年) ——2019年汇算不适用
    3.1 勿忘——2020年预缴时用
    3.1.1 按月or按季or按次
    3.1.2 可按季情形
    如: 经营所得 领取年金 外币所得
    3.1.3 个体户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个人股东
    3.2 1.支持个体户复工复业等
    3.2.1 代开货运发票
    湖北——暂不预征
    其他地区——按代开金额的0.5%预征
    3.2.2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
    3.2.3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3.2.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3.3 2.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自2020年1月1日起
    3.3.1 免征
    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
    各级政府规定标准
    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冠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
    实物
    药品 医疗用品 防护用品等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3.3.2 全额扣除 ——应对疫情捐赠
    现金和物品——通过公益组织or县以上国家机关
    公益性社会组织
    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物品——向疫情防治医院直接捐赠
    医院开捐赠接收函
    《个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备注栏注明 “直接捐赠”
    留存备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3.4 3.《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自2020年1月1日起
    3.4.1 也涉及个税
    3.4.2 由申报时报送改为留存备查
    3.4.3 附件: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
    3.4.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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