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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介绍

  • 注册会计师中的作家、作家中的教师、教师中的注册会计师。96注册会计师,99一次注册资产评估师。全职教师十余年、会计师事务所全职数年、电子出书讲学至今。创新表述、考试实务直通、树形图易学一点通快捷讲义无人摹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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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2019年汇算图解一点通之五(2020年陈淑亭统计分析)
    统计分析,一句话点税法,方便报税,不偷税+不吃亏。

    1.1 19.境内无住所个人 居住时间判定标准
    1.1.1 无住所个人
    境内习惯性居住
    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1.1.2 当年免个税情形
    前六年的任一年
    ∑年境内居住天数=183天——连续<6年 or单次离境>30天
    +该年来源于境外+由境外支付
    境外所得
    1.1.3 前六年的起始年度——2019年及以后
    连续六年
    1.1.4 境内居住天数
    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
    注意——境内工作天数
    境外单位任职者境内停留当天不足24小时的 ——按半天计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1.1.5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1.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1.2 20.粤港澳大湾区 个税优惠
    1.2.1 免征
    内地与香港个税税负差额补贴
    1.2.2 广东省or深圳市规定
    大湾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和补贴办法
    1.2.3 适用范围
    大湾区珠三角九市
    1.2.4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1.2.5 财税〔2019〕31号
    1.3 21.非居民个人 和无住所居民个人 有关个税
    1.3.1 所得 来源地
    境内、境外 公历天数比例
    工资 薪金
    境外单位任职 +境内停留当天不足24小时
    按半天计算 境内工作天数
    数月奖金
    不包括
    每月固定奖金 一次发数月工资
    +股权激励
    有价证券雇主折扣补贴
    境内支付or负担
    董事、监事及高管报酬
    稿酬
    1.3.2 无住所个人 工薪收入 计算
    非居民
    ∑境内居住时间≤90天
    境内工作期间 +境内雇主支付or负担
    缴个税
    非境内支付or负担
    不征
    有税收协定的——不考虑90日
    90天<∑境内居住时间<不满183天
    非高管
    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
    不征
    高管
    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 +不是境内雇主 支付or负担
    不征
    居民
    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 ——连续不满六年
    非境内支付or负担
    不缴个税
    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 ——连续满六年
    境内境外全部工资薪金缴个税
    1.3.3 无住所个人 税款计算
    居民
    综合所得——同一般
    非居民
    工资薪金——扣减5000元/月
    劳务报酬 稿酬 特许权使用费
    同一般
    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一年一次) or一个月内取得股权激励
    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
    按6个月分摊
    不减除费用
    1.3.4 无住所个人 适用税收协定 (除另有规定外)
    受雇所得
    境外受雇所得
    不缴个税
    高管——+不是由境内雇主支付or负担的
    境内受雇所得
    不是境内雇主支付or负担的——不缴个税
    有税收协定的——不考虑≤90日
    未纳入or不适用董事费条款
    高管可享受受雇所得条款的
    独立个人劳务 or营业利润 ——非雇员
    符合税收协定规定条件的——不缴个税
    未纳入or不适用 董事费条款
    高管可享受独立个人劳务or营业利润条款的
    董事费
    按董事费条款
    可境内征个税的——同一般(高管——工资薪金or劳务报酬)
    特许权使用费or技术服务费 ——对方税收居民 按税收协定
    无住所居民——不汇算
    可不纳入综合所得
    非居民个人
    按税收协定——计税所得额or征税比例
    1.3.5 无住所个人 征管
    预计 境内居住时间
    年内首次申报时预计
    实际情况 与预计不符
    预先判定为 非居民
    达到 居民个人条件
    按居民汇算 or选择离境前汇算
    预先判定为 居民
    不能达到 居民个人条件
    其日~年终≤15天报告
    按非居民个人 重新计算
    达到90天or183天
    月终≤15天报告
    重新计算
    不加收滞纳金
    境内雇主报告 境外关联方付薪
    境内受雇 +应由境内雇主支付却由境外关联方支付
    自行申报or委托境内雇主代缴
    未委托境内雇主代缴——境内雇主次月15天内报告
    1.3.6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3.7 附件: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1.3.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1.4 22.创业投资企业 个人合伙人 所得税
    1.4.1 创业投资企业
    备案+规范运作
    合伙制(含基金)
    1.4.2 可选择 核算方式
    按单一投资基金 核算(须备案)
    股权转让所得or股息红利所得——20%税率
    股权转让所得
    一年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 +不能跨年结转
    个人合伙人
    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其分得的经营所得 +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税
    股息红利所得
    收入全额
    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
    or按年度所得整体 核算
    ∈“经营所得”
    个人合伙人
    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其分得的经营所得
    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
    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依法减除
    基本减除费用 专项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 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
    1.4.3 3年内不能变更
    1.4.4 备案
    未备案——视同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满3年需调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备案
    1.4.5 税局可转请核查
    发改委 证监会
    1.4.6 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1.4.7 财税〔2019〕8号
    1.5 23.继续有效的个税优惠政策目录
    1.5.1 附: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的文件目录
    1.5.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
    1.6 24.个税法修改后 优惠衔接
    1.6.1 2019年~2021年可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全年一次性奖金
    央企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
    1.6.2 2019年~2021年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股票期权 股票增值权 限制性股票 股权奖励等
    一年内≥2次股权激励——应合并
    1.6.3 2019年~2021年可选择专项附加扣除
    外籍个人津补贴
    也可选择享受津补贴免税优惠
    住房补贴 语言训练费 子女教育费等
    1.6.4 不并入 当年综合所得
    领取年金
    按季领取的——均摊计入各月
    因出境定居or继承一次性领取——年综合所得税率表 其他一次性领取——月度税率表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
    >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
    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收入
    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差价
    1.6.5 并入当年 综合所得
    保险营销员 证券经纪人 ——佣金收入
    ∈劳务报酬
    累计预扣法
    【不含税收入×(1-20%)】×(1-25%)展业成本-附加税费
    不含税收入×(1-20%)=收入额 展业成本=收入额×25%
    1.6.6 其他个税优惠——继续按照原文件规定
    如:内部退养
    1.6.7 附件: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1.6.8 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1.6.9 财税〔2018〕164号
    1.7 25.《个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1.7.1 全员全额 扣缴申报
    应税所得——不包括经营所得
    首次支付所得时——填写《个税基础信息表(A表)》
    1.7.2 工资、薪金——预扣率表一
    预缴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1.7.3 劳务报酬——预扣率表二
    1.7.4 非居民——税率表三
    综合所得
    1.7.5 扣缴手续费
    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 奖励办税人员 参见第十七条
    1.7.6 借用or冒用他人身份等——法办
    1.7.7 反馈扣缴信息
    1.7.8 与实际不符拒绝修改——报告
    1.7.9 拒绝扣缴——报告
    1.7.10 留存备查+涉税信息保密
    1.7.11 附件: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及预扣率表
    1.7.12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7.1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1.8 26.专项附加扣除
    1.8.1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内容略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发〔2018〕41号
    1.8.2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基础信息栏
    配偶信息——如:首套房借款人非本人时填
    子女教育
    学前教育阶段 义务教育 高中阶段教育 高等教育
    就读国家(或地区)+就读学校
    继续教育
    学历(学位)
    专科 本科 硕士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 其他
    职业资格
    技能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首套住房贷款
    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
    住房坐落地址——具体到楼门号
    住房租金
    出租方(个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赡养老人
    被赡养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区分“独生子女、非独生子女”两种情形
    共同赡养人——非独生子女填写
    大病医疗
    区分“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三种情形
    附件: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及填表说明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1.9 27.新个税法 若干征管衔接
    1.9.1 综合所得
    居民预扣预缴 (次年汇算)
    工资薪金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累计减免税额 -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 -累计减除费用(5000元/月) -累计专项扣除 -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大病医疗汇算时扣除) -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劳务报酬 稿酬 特许权使用费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减除费用
    800元or20%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1-30%
    劳务报酬——20%~40%超额累进预扣率
    非居民扣缴 ——按月or按次 (不汇算)
    工资、薪金
    减除费用——5000元/月
    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
    减除费用——20%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1-30%
    1.9.2 附件: 1.《个税扣缴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2.个税税率表及预扣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已废止附件1
    1.9.3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9.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
    1.10 28.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 有关事项
    1.10.1 唯一代码标识
    1.10.2 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赋号
    1.10.3 报送相关基础信息——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
    1.10.4 告知+查询
    1.10.5 涉税时应提供
    1.10.6 有效身份证件
    居民身份证 《中国护照》+华侨身份证明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or《中国港澳居民居住证》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or《中国台湾居民居住证》 永久居留证+外国护照 工作许可证+外国护照 其他外籍个人——外国护照
    1.10.7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10.8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
    1.11 29.个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
    1.11.1 个税申报后——可申请开具
    不论是否实际纳税
    “零纳税”情形也可开
    不中断纳税人的纳税记录
    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
    1.11.2 可委托他人代开——严管理
    书面授权+身份证
    只能到办税服务厅代开
    1.11.3 异议——可申请核实
    1.11.4 验证服务
    二维码or电子税务局
    1.11.5 附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表头——如:记录期间
    1.11.6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11.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
    1.12 30.个人转让新三板 挂牌公司股票 有关个税
    1.12.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1.12.2 转让非原始股——免征
    1.12.3 转让 原始股
    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
    自2019年9月1日(含)起
    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扣缴义务人
    不再是股票受让方
    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地主管税局——征管
    不再是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1.12.4 财税〔2018〕137号
    2 视而不见的老政策 ——赶紧拾起哪些落儿
    2.1 另开专题讲座
    3 疫情防控等税收优惠年度(2020年) ——2019年汇算不适用
    3.1 勿忘——2020年预缴时用
    3.1.1 当地——按季or按月
    3.2 支持个体户复工复业等
    3.2.1 个体户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3.2.2 代开货运发票
    湖北——暂不预征
    其他地区——按代开金额的0.5%预征
    3.2.3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
    3.2.4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3.2.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3.3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自2020年1月1日起
    3.3.1 免征
    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
    各级政府规定标准
    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冠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
    实物
    药品 医疗用品 防护用品等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3.3.2 全额扣除 ——应对疫情捐赠
    现金和物品——通过公益组织or县以上国家机关
    公益性社会组织
    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物品——向疫情防治医院直接捐赠
    医院开捐赠接收函
    《个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备注栏注明 “直接捐赠”
    留存备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3.4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自2020年1月1日起
    3.4.1 由申报时报送改为留存备查
    3.4.2 附件: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
    3.4.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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