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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介绍

  • 注册会计师中的作家、作家中的教师、教师中的注册会计师。96注册会计师,99一次注册资产评估师。全职教师十余年、会计师事务所全职数年、电子出书讲学至今。创新表述、考试实务直通、树形图易学一点通快捷讲义无人摹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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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维导图、统计分析,一句话点税法,不偷税+不吃亏。七个录屏视频

    一、企业所得税2019年汇算图解一点通(陈淑亭2020年统计分析)
    1 含金新政策 ——哪些赶紧为你所用
    1.1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取消行业限制
    1.2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取消行业限制
    1.3 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
    1.4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
    1.5 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
    1.6 扩大加速折旧优惠范围
    1.7 铁路债券利息收入
    1.8 永续债企业所得税
    1.9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
    1.10 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
    1.11 修订预缴纳税申报表 部分表单(3表)及填报说明(2表)
    1.12 修订年度纳税申报表
    1.13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2019年版)
    1.14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
    1.15 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
    1.16 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
    1.17 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
    1.18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优惠
    1.19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风险准备金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支出
    1.20 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增列旅游产业项目
    2 视而不见的老政策 ——赶紧拾起哪些落儿
    3 疫情防控等税收优惠年度(2020年) ——2019年汇算不适用
     二、个人所得税2019年汇算 陈淑亭思维导图统计分析
    1 含金新政策 ——哪些赶紧为你所用
    1.1 1.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政策
    1.1.1 适用于2019年和2020年
    可免于汇算
    年度综合所得≤12万元or+需补税 or汇算补税金额≤400元
    未依法预扣预缴情形除外
    1.1.2 适用于2019年及以后年度
    按孰高值减免税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 ——汇算地与预扣预缴地规定不一致的
    拒不更正 or不说明情况
    专项附加扣除
    可暂停
    可追补——更正or说明+经税局确认
    1.1.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
    1.2 2.办理2019年个税 综合所得汇算事项
    1.2.1 2019年 汇算内容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
    综合税制
    合并全年收入 按年计算税款
    查遗补漏 汇总收支 按年算账 多退少补
    借鉴国际通行做法
    分类所得不汇算
    居民“综合所得”
    工资薪金 劳务报酬 稿酬 特许权使用费等
    可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不涉及
    以前or往后年度
    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
    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 如:股权激励(居民来自上市公司or非居民个人or高管区分境内境外) 无住所居民——特许权使用费or技术服务费协定待遇    年金 央企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 +一次性补偿收入——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 +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差价
    单独 计税
    选择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政策的外籍个人
    2019年汇算应退or应补税额
    =[(综合所得收入额 -60000元 -“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 -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捐赠)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2019年已预缴税额
    1.2.2 无需汇算的纳税人——情形之一
    汇算需补税+年度综合所得收入≤12万元 or汇算需补税金额≤400元 or已预缴税额与年应纳税额一致or不申请退税
    实质——对部分需补税的中低收入纳税人免除汇算义务
    1.2.3 需汇算的纳税人——情形之一
    退税——2019年已预缴税额>年应纳税额+申请退税 or补税——综合所得收入>12万元+需补税金额>400元
    1.2.4 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未申报享受or未足额享受 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
    1.2.5 办理时间
    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
    1.2.6 办理方式
    三种
    自己办——自行办理
    单位办——扣缴义务人代办
    2020年4月30日前书面确认 +补充提供信息资料
    or培训、辅导纳税人网上办理
    请人办——受托人办理
    授权书
    更正申报
    要求更正or自行办理
    1.2.7 办理渠道
    网上税务局——优先 or邮寄 or到办税服务厅
    1.2.8 申报信息+资料留存
    基础信息变化
    留存5年
    自汇算期结束之日起
    1.2.9 汇算税务机关
    方便就近原则
    任职受雇单位
    ≥2个——可自主选择其中一处
    没有 ——户籍所在地  or经常居住地
    户口簿登记住址or居住证地址 →实际居住地 →支付or实际负担者所在地 ——实际居住地不在境内的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
    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局
    1.2.10 退税or补税
    就地退库
    简易版——综合所得收入额≤6万元+已预缴+年内无境外所得
    1.2.11 汇算服务
    办税指引
    1.2.12 附件: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
    1.2.1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
    1.3 3.修订部分 个税申报表
    1.3.1 省税务局可补充、修改——申报表提示、说明信息
    1.3.2 综合所得(境内) ——细分+选用
    《个税年度 自行纳税申报表 (A表)》
    仅境内 ——居民 综合所得汇算
    境外所得——不适用
    无公民身份号码的——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地点
    逾期汇算被指定主管税局——不填
    名称——法定名称全称
    无任职受雇单位的
    户籍所在地 or经常居住地
    户口簿登记住址or居住证地址 →实际居住地 →支付or实际负担者所在地 ——实际居住地不在境内的
    申报类型
    首次申报or更正申报
    综合所得 个税计算
    费用合计
    =(劳务报酬 +稿酬 +特许权使用费 )×20%
    稿酬所得免税部分
    稿酬×(1-20%)×30%
    其他扣除合计
     年金  商业健康保险  税延养老保险  允许扣除的税费  其他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计算
    无住所居民个人 预判为非居民个人(汇算时居民) 数月奖金 选择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的填写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税额调整
    综合所得收入调整额 应纳税额调整额
    应补/退个税计算
    减免税额
    2019年汇算不附报 《个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无住所个人附报信息
    纳税年度境内居住天数  已在境内居住年数
    退税申请
    申请退税or放弃退税
    开户银行省份
    《个税年度自行纳税 申报表(简易版)》
    仅境内所得——年综合所得≤6万元汇算
    年内无境外所得
    次年3月1日至5月31日使用本表申请退税
    纸质方式报送——一式两份
    联系地址——有效通讯地址
    已缴税额
    预扣预缴or自行申报
    申请退税or放弃退税
    《个税年度 自行纳税 申报表 (问答版)》
    仅境内——“综合所得”汇算
    提问方式引导
    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
    “无此类收入(扣除or情况)”——若无
    工资薪金收入——不包括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专利权 商标权 著作权 非专利技术 其他特许权
    大病 医疗
    可扣除 金额
    =∑选择由您扣除的每一家庭成员的大病医疗可扣除额
    某一家庭成员 可扣除额 (≤80000元)
    =年内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部分-15000元
    家庭成员
    个人本人 配偶 未成年子女
    (首套) 住房 贷款利息
    协商确定——其中1人扣除1000元/月
    婚前各自购房+均符合扣除条件 ——可选择各自扣除500元/月
    其他扣除之其他扣除
    包括——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展业成本
    一笔要转换为 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数月奖金
    仅适用于无住所个人预缴时预判为非居民个人 (汇算时达到居民条件) ——汇缴时可单独计算
    境内居住年数
    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参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申请退税or放弃退税
    备注
    需特别说明or税务机关要求说明
    1.3.3 《个税年度自行纳税 申报表(B表)》 +《境外所得个税 抵免明细表》
    《明细表》 居民境外所得
    本期境外所得抵免限额计算
    项目
    一、综合所得
    汇算
    二、经营所得
    汇算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四、财产租赁所得
    五、财产转让所得
    六、偶然所得
    七、股权激励
    八、其他境内、境外所得
    国家(地区)
    境内or境外
    本期实际可抵免额计算
    如:“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税额” ——视同境外已缴而实际未缴
    以前年度结转抵免额 +本年境外已纳税额 -本年抵免额(境外所得已纳所得税抵免额) =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额
    综合所得个税计算
    区分境内收入or境外收入
    除综合所得外 其他境外所得个税计算
    其他所得
    其他境内、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备注”栏说明) 应纳税额
    股权激励个税计算
    无境外股权激励所得不填
    境内、境外单独计税的股权激励收入合计
    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计算
    仅适用于无住所个人预缴时预判为非居民个人 (汇算时达到居民条件) ——汇缴时可单独计算
    应补/退个税计算
    “境外所得已纳所得税抵免额”
    合法的个税本年抵免额
    1.3.4 《个税经营所得 纳税申报表(A表)》
    查账征收or核定征收
    预缴申报
    个人合伙人≥2人——分别填报
    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分配比例
    约定 协商 →实缴出资比例 →均分
    投资者减除费用——投资者本人每月5000元
    专项扣除——基本养老、基本医保、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商业健康保险、税延养老保险以及其他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附报《个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1.3.5 《个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预扣预缴时or自行申报时
    扣缴申报
    个人——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交
    扣缴义务人—一并报送
    自行申报
    2019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暂不附报
    减免税情况(勾选)
    残疾、孤老、烈属减征 个人转让5年以上唯一住房免征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 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免征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扣减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 取消农业税从事“四业”所得暂免征 符合条件的房屋赠与免征 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 外籍个人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
    “税收协定”
    “其他”
    减免税人员名单
    如:减免税事项(编号或减免性质代码)
    1.3.6 《代扣代缴手续费申请表》
    退付账户与原缴税账户不一致的——须另行提交资料+经税务机关确认
    原完税情况——与完税费(缴款)凭证or完税电子信息一致
    1.3.7 自2020年1月1日起启用
    1.3.8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
    1.4 4.修订个税申报表
    1.4.1 《个税基础信息表(A表)》
    扣缴义务人
    1.4.2 《个税基础信息表(B表)》
    自然人
    1.4.3 《个税扣缴申报表》
    累计预扣法
    1.4.4 《个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按月or按次
    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次年6月30日前
    or非居民个人境内两处以上工资薪金等
    次月15日内
    1.4.5 《个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境内综合所得汇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已修订
    1.4.6 《个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查账征收预缴申报or核定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已修订
    1.4.7 《个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查账征收汇算
    次年3月31日前
    1.4.8 《个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年度汇总纳税
    境内两处以上经营所得
    次年3月31日前
    1.4.9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
    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
    1.4.10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税扣缴申报表》
    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扣缴
    次年3月31日前报送
    1.4.11 附件: 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B表) 2.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3.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4.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5.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B表)(C表) 6.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 7.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1.4.12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4.1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
    1.5 5.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税
    1.5.1 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
    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慈善组织 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1.5.2 公益捐赠支出金额
    货币性资产——实际捐赠金额 股权、房产——财产原值 除股权、房产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市价
    1.5.3 扣除
    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可在其他所得项目继续扣除
    分别计算扣除限额——30%
    自行决定扣除顺序
    1.5.4 所得项目
    在综合所得中扣除 (≤30%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工资薪金——预缴时or汇算时扣除
    劳务报酬 稿酬 特许权使用费
    预缴时不扣除 汇算时扣除
    比照分类所得
    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的
    全年一次性奖金 股权激励等
    在分类所得中扣除 (≤30%当月应纳税所得额)
    追补
    当月未扣除的——可追补扣除
    追补扣除申请——已代扣未缴税的 or更正申报追补扣除——≤90日(公益捐赠之日起)
    多项——先在其中一项一次分类所得中扣除
    在经营所得中扣除 (≤30%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合并
    归属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益捐赠支出 +本人需要在经营所得扣除的其他公益捐赠支出
    预缴时or汇算时扣除
    核定——不扣除
    1.5.5 非居民
    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30%(未扣除可追补) →扣除不完的——可在经营所得中继续扣除
    1.5.6 自行选择扣除次序
    按30%扣除or全额扣除
    1.5.7 捐赠票据
    不能及时取得
    凭支付凭证扣除+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复印件
    报告——>90日未按规定提供
    单位统一捐赠——汇总捐赠票据+员工明细单
    留存五年
    1.5.8 个人通过扣缴义务人享受
    告知+提供捐赠票据复印件
    出示财产原值证明——捐赠股权、房产
    1.5.9 附件:个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捐赠信息
    扣除信息
    扣除所得项目
    备注
    1.5.10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5.1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1.6 6.居民个人 境外所得个税
    1.6.1 来源于境外的所得
    无“工资薪金所得”——其他同境内所得
    转让对境外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
    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来自境内不动产∈境内所得
    被转让前三年任一时间
    1.6.2 抵免限额计算方法+公式
    综合所得or经营所得 ——需汇算
    与境内所得合并
    按应纳税所得额比例抵免
    其他分类所得 ——不汇算
    不与境内所得合并
    1.6.3 不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错缴or错征
    不应征收
    少缴迟缴而追加的利息or滞纳金or罚款
    得到实际返还or补偿
    已免税
    1.6.4 税收饶让
    免税减税额可抵免
    1.6.5 抵免
    限额内抵免 超过部分——5年度内结转抵免
    1.6.6 纳税期限
    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
    1.6.7 纳税地点
    境内单位所在地
    →无单位——户籍所在地or境内经常居住地
    →不一致——选择其中一地
    境内没有户籍——境内经常居住地
    1.6.8 纳税年度
    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
    1.6.9 纳税凭证
    一般——未提供不免税
    无法提供——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or境外缴税通知书)+银行缴款凭证
    追溯年度实际纳税额变化——按实际缴纳税额重新计算补退税
    1.6.10 预扣预缴
    境内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境内单位
    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的
    境外中方机构预扣
    中方机构未预扣or不是中方机构的 →次年2月28日前派出单位报送外派人员情况
    1.6.11 外币折合
    按《个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按申报上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 汇算——不再重新折算 补税——按上年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
    1.6.12 纳入个人纳税信用管理
    不按规定
    1.6.13 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
    1.6.1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1.7 7.个税税目
    1.7.1 取消了“其他所得”项目
    1.7.2 “偶然所得”
    担保报酬
    无偿受赠房屋
    规定情形除外
    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
    折扣或折让性质的除外
    1.7.3 “网络红包”
    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
    有中奖性质的——交个税
    属于礼品
    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不征
    1.7.4 “工资、薪金所得”
    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25%免税
    75%按10%税率
    领取时
    税负不变
    1.7.5 不再征税
    银行超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
    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
    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
    无赔款优待收入
    证券公司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
    房地产公司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
    1.7.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1.8 8.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取消行业限制
    1.8.1 财税〔2019〕22号
    从事个体经营的
    3年内按定额依次扣减
    增值税 →城建税 →教附 →地方教附 →个人所得税
    每人每年12000元+各省最高可上浮20%
    留存备查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国务院扶贫办提供
    人社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 +持《就业创业证》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可按本通知享受
    以前年度享受未满3年 +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
    1.8.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10号
    申请
    向创业地县以上人社局申请
    持《就业创业证》or《就业失业登记证》 个体户登记执照(未“两证整合”的还须持《税务登记证》)
    每月依次扣减
    工作不满1年的——以实际月数换算
    留存备查
    《就业创业证》 or《就业失业登记证》
    失业半年以上 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or“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全国《就业创业证》 查询系统
    实名制
    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失业登记
    注明——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
    1.9 9.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取消行业限制
    1.9.1 从事个体经营的
    1.9.2 3年内按定额依次扣减
    增值税 →城建税 →教附 →地方教附 →个人所得税
    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1.9.3 每户每年12000元+各省最高可上浮20%
    1.9.4 每月依次扣减
    工作不满1年的——以实际月数换算
    1.9.5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自主就业
    1.9.6 留存备查
    《退出现役证》
    1.9.7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可按本通知享受
    以前年度享受未满3年 +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
    1.9.8 财税〔2019〕21号
    1.10 10.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
    1.10.1 转让股票差价所得
    三年内暂免征
    1.10.2 股息红利所得
    三年内差别化个税
    境内存托机构代扣代缴
    1.10.3 创新企业CDR
    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证券
    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的试点企业 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 由存托人签发并在境内发行 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
    1.10.4 试点开始之日
    首只创新企业CDR取得证监会批文之日
    1.10.5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1.11 11.铁路债券利息收入
    1.11.1 减按50%
    1.11.2 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
    1.11.3 2019-2023年发行
    1.11.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7号
    1.12 12.公共租赁住房
    1.12.1 政府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12.2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12.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1.13 13.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优惠
    1.13.1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2号
    包括测试赛
    1.13.2 免征个税
    国际奥委会 相关实体人员
    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临时来华从事北京冬奥会相关工作
    国际残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人员
    比照
    1.13.3 清单管理
    附件:国际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 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指定清单
    1.14 14.继续实施挂牌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税
    1.14.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1.14.2 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
    1.14.3 按先进先出原则计算持股期限
    1.14.4 超过1年的——免征
    1.14.5 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50%×20%
    1.14.6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
    1.15 15.继续股票互联互通和内地香港基金互认个税
    1.15.1 继续暂免征个税
    转让香港股票or基金差价所得
    1.15.2 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1.15.3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3号
    1.16 16.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
    1.16.1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船航行时间≥183天/年
    1.16.2 预缴时or汇算时扣除
    1.16.3 信息共享
    1.16.4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1.16.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7号
    1.17 17.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
    1.17.1 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优惠待遇
    1.17.2 申请人
    居民企业——中国总机构
    合伙企业——中国居民合伙人
    1.17.3 提交规定资料
    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备案
    如:境内居住时间≥183天/年
    1.17.4 附件: 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2.《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1.17.5 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1.17.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
    1.18 18.纳税信用建设
    1.18.1 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
    公平享受减税红利
    1.18.2 失信修复机制
    纠正失信行为
    消除不良影响
    1.18.3 最小授权原则
    设定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管理人员权限
    1.18.4 守信联合激励
    自然人诚信积分体系
    信用承诺书
    全面实施申报信用承诺制
    纳税信用记录
    容缺受理等
    1.18.5 失信联合惩戒
    严重失信
    公示
    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
    偷税、 骗税、骗抵、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 恶意举报、虚假申诉等
    1.18.6 发改办财金规〔2019〕860号
    1.19 19.境内无住所个人 居住时间判定标准
    1.19.1 无住所个人
    境内习惯性居住
    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1.19.2 当年免个税情形
    前六年的任一年
    ∑年境内居住天数=183天——连续<6年 or单次离境>30天
    +该年来源于境外+由境外支付
    境外所得
    1.19.3 前六年的起始年度——2019年及以后
    连续六年
    1.19.4 境内居住天数
    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
    注意——境内工作天数
    境外单位任职者境内停留当天不足24小时的 ——按半天计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1.19.5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19.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1.20 20.粤港澳大湾区 个税优惠
    1.20.1 免征
    内地与香港个税税负差额补贴
    1.20.2 广东省or深圳市规定
    大湾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和补贴办法
    1.20.3 适用范围
    大湾区珠三角九市
    1.20.4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1.20.5 财税〔2019〕31号
    1.21 21.非居民个人 和无住所居民个人 有关个税
    1.21.1 所得 来源地
    境内、境外 公历天数比例
    工资 薪金
    境外单位任职 +境内停留当天不足24小时
    按半天计算 境内工作天数
    数月奖金
    不包括
    每月固定奖金 一次发数月工资
    +股权激励
    有价证券雇主折扣补贴
    境内支付or负担
    董事、监事及高管报酬
    稿酬
    1.21.2 无住所个人 工薪收入 计算
    非居民
    ∑境内居住时间≤90天
    境内工作期间 +境内雇主支付or负担
    缴个税
    非境内支付or负担
    不征
    有税收协定的——不考虑90日
    90天<∑境内居住时间<不满183天
    非高管
    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
    不征
    高管
    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 +不是境内雇主 支付or负担
    不征
    居民
    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 ——连续不满六年
    非境内支付or负担
    不缴个税
    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 ——连续满六年
    境内境外全部工资薪金缴个税
    1.21.3 无住所个人 税款计算
    居民
    综合所得——同一般
    非居民
    工资薪金——扣减5000元/月
    劳务报酬 稿酬 特许权使用费
    同一般
    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一年一次) or一个月内取得股权激励
    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
    按6个月分摊
    不减除费用
    1.21.4 无住所个人 适用税收协定 (除另有规定外)
    受雇所得
    境外受雇所得
    不缴个税
    高管——+不是由境内雇主支付or负担的
    境内受雇所得
    不是境内雇主支付or负担的——不缴个税
    有税收协定的——不考虑≤90日
    未纳入or不适用董事费条款
    高管可享受受雇所得条款的
    独立个人劳务 or营业利润 ——非雇员
    符合税收协定规定条件的——不缴个税
    未纳入or不适用 董事费条款
    高管可享受独立个人劳务or营业利润条款的
    董事费
    按董事费条款
    可境内征个税的——同一般(高管——工资薪金or劳务报酬)
    特许权使用费or技术服务费 ——对方税收居民 按税收协定
    无住所居民——不汇算
    可不纳入综合所得
    非居民个人
    按税收协定——计税所得额or征税比例
    1.21.5 无住所个人 征管
    预计 境内居住时间
    年内首次申报时预计
    实际情况 与预计不符
    预先判定为 非居民
    达到 居民个人条件
    按居民汇算 or选择离境前汇算
    预先判定为 居民
    不能达到 居民个人条件
    其日~年终≤15天报告
    按非居民个人 重新计算
    达到90天or183天
    月终≤15天报告
    重新计算
    不加收滞纳金
    境内雇主报告 境外关联方付薪
    境内受雇 +应由境内雇主支付却由境外关联方支付
    自行申报or委托境内雇主代缴
    未委托境内雇主代缴——境内雇主次月15天内报告
    1.21.6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21.7 附件: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1.21.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1.22 22.创业投资企业 个人合伙人 所得税
    1.22.1 创业投资企业
    备案+规范运作
    合伙制(含基金)
    1.22.2 可选择 核算方式
    按单一投资基金 核算(须备案)
    股权转让所得or股息红利所得——20%税率
    股权转让所得
    一年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 +不能跨年结转
    个人合伙人
    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其分得的经营所得 +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税
    股息红利所得
    收入全额
    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
    or按年度所得整体 核算
    ∈“经营所得”
    个人合伙人
    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其分得的经营所得
    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
    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依法减除
    基本减除费用 专项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 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
    1.22.3 3年内不能变更
    1.22.4 备案
    未备案——视同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满3年需调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备案
    1.22.5 税局可转请核查
    发改委 证监会
    1.22.6 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1.22.7 财税〔2019〕8号
    1.23 23.继续有效的个税优惠政策目录
    1.23.1 附: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的文件目录
    1.23.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
    1.24 24.个税法修改后 优惠衔接
    1.24.1 2019年~2021年可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全年一次性奖金
    央企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
    1.24.2 2019年~2021年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股票期权 股票增值权 限制性股票 股权奖励等
    一年内≥2次股权激励——应合并
    1.24.3 2019年~2021年可选择专项附加扣除
    外籍个人津补贴
    也可选择享受津补贴免税优惠
    住房补贴 语言训练费 子女教育费等
    1.24.4 不并入 当年综合所得
    领取年金
    按季领取的——均摊计入各月
    因出境定居or继承一次性领取——年综合所得税率表 其他一次性领取——月度税率表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
    >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
    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收入
    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差价
    1.24.5 并入当年 综合所得
    保险营销员 证券经纪人 ——佣金收入
    ∈劳务报酬
    累计预扣法
    【不含税收入×(1-20%)】×(1-25%)展业成本-附加税费
    不含税收入×(1-20%)=收入额 展业成本=收入额×25%
    1.24.6 其他个税优惠——继续按照原文件规定
    如:内部退养
    1.24.7 附件: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1.24.8 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1.24.9 财税〔2018〕164号
    1.25 25.《个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1.25.1 全员全额 扣缴申报
    应税所得——不包括经营所得
    首次支付所得时——填写《个税基础信息表(A表)》
    1.25.2 工资、薪金——预扣率表一
    预缴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1.25.3 劳务报酬——预扣率表二
    1.25.4 非居民——税率表三
    综合所得
    1.25.5 扣缴手续费
    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 奖励办税人员 参见第十七条
    1.25.6 借用or冒用他人身份等——法办
    1.25.7 反馈扣缴信息
    1.25.8 与实际不符拒绝修改——报告
    1.25.9 拒绝扣缴——报告
    1.25.10 留存备查+涉税信息保密
    1.25.11 附件: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及预扣率表
    1.25.12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25.1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1.26 26.专项附加扣除
    1.26.1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内容略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发〔2018〕41号
    1.26.2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基础信息栏
    配偶信息——如:首套房借款人非本人时填
    子女教育
    学前教育阶段 义务教育 高中阶段教育 高等教育
    就读国家(或地区)+就读学校
    继续教育
    学历(学位)
    专科 本科 硕士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 其他
    职业资格
    技能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首套住房贷款
    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
    住房坐落地址——具体到楼门号
    住房租金
    出租方(个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赡养老人
    被赡养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区分“独生子女、非独生子女”两种情形
    共同赡养人——非独生子女填写
    大病医疗
    区分“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三种情形
    附件: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及填表说明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1.27 27.新个税法 若干征管衔接
    1.27.1 综合所得
    居民预扣预缴 (次年汇算)
    工资薪金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累计减免税额 -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 -累计减除费用(5000元/月) -累计专项扣除 -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大病医疗汇算时扣除) -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劳务报酬 稿酬 特许权使用费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减除费用
    800元or20%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1-30%
    劳务报酬——20%~40%超额累进预扣率
    非居民扣缴 ——按月or按次 (不汇算)
    工资、薪金
    减除费用——5000元/月
    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
    减除费用——20%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1-30%
    1.27.2 附件: 1.《个税扣缴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2.个税税率表及预扣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已废止附件1
    1.27.3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27.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
    1.28 28.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 有关事项
    1.28.1 唯一代码标识
    1.28.2 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赋号
    1.28.3 报送相关基础信息——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
    1.28.4 告知+查询
    1.28.5 涉税时应提供
    1.28.6 有效身份证件
    居民身份证 《中国护照》+华侨身份证明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or《中国港澳居民居住证》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or《中国台湾居民居住证》 永久居留证+外国护照 工作许可证+外国护照 其他外籍个人——外国护照
    1.28.7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28.8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
    1.29 29.个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
    1.29.1 个税申报后——可申请开具
    不论是否实际纳税
    “零纳税”情形也可开
    不中断纳税人的纳税记录
    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
    1.29.2 可委托他人代开——严管理
    书面授权+身份证
    只能到办税服务厅代开
    1.29.3 异议——可申请核实
    1.29.4 验证服务
    二维码or电子税务局
    1.29.5 附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表头——如:记录期间
    1.29.6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29.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
    1.30 30.个人转让新三板 挂牌公司股票 有关个税
    1.30.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1.30.2 转让非原始股——免征
    1.30.3 转让 原始股
    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
    自2019年9月1日(含)起
    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扣缴义务人
    不再是股票受让方
    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地主管税局——征管
    不再是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1.30.4 财税〔2018〕137号
    2 视而不见的老政策 ——赶紧拾起哪些落儿
    2.1 另开专题讲座
    3 疫情防控等税收优惠年度(2020年) ——2019年汇算不适用
    3.1 勿忘——2020年预缴时用
    3.1.1 当地——按季or按月
    3.2 支持个体户复工复业等
    3.2.1 个体户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3.2.2 代开货运发票
    湖北——暂不预征
    其他地区——按代开金额的0.5%预征
    3.2.3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
    3.2.4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3.2.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3.3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自2020年1月1日起
    3.3.1 免征
    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
    各级政府规定标准
    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冠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
    实物
    药品 医疗用品 防护用品等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3.3.2 全额扣除 ——应对疫情捐赠
    现金和物品——通过公益组织or县以上国家机关
    公益性社会组织
    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物品——向疫情防治医院直接捐赠
    医院开捐赠接收函
    《个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备注栏注明 “直接捐赠”
    留存备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3.4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自2020年1月1日起
    3.4.1 由申报时报送改为留存备查
    3.4.2 附件: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
    3.4.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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