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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介绍

  • 注册会计师中的作家、作家中的教师、教师中的注册会计师。96注册会计师,99一次注册资产评估师。全职教师十余年、会计师事务所全职数年、电子出书讲学至今。创新表述、考试实务直通、树形图易学一点通快捷讲义无人摹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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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2019年汇算图解一点通之三(2020年陈淑亭统计分析)
    统计分析,一句话点税法,方便报税,不偷税+不吃亏。
    1.1 5.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税
    1.1.1 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
    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慈善组织 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1.1.2 公益捐赠支出金额
    货币性资产——实际捐赠金额 股权、房产——财产原值 除股权、房产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市价
    1.1.3 扣除
    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可在其他所得项目继续扣除
    分别计算扣除限额——30%
    自行决定扣除顺序
    1.1.4 所得项目
    在综合所得中扣除 (≤30%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工资薪金——预缴时or汇算时扣除
    劳务报酬 稿酬 特许权使用费
    预缴时不扣除 汇算时扣除
    比照分类所得
    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的
    全年一次性奖金 股权激励等
    在分类所得中扣除 (≤30%当月应纳税所得额)
    追补
    当月未扣除的——可追补扣除
    追补扣除申请——已代扣未缴税的 or更正申报追补扣除——≤90日(公益捐赠之日起)
    多项——先在其中一项一次分类所得中扣除
    在经营所得中扣除 (≤30%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合并
    归属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益捐赠支出 +本人需要在经营所得扣除的其他公益捐赠支出
    预缴时or汇算时扣除
    核定——不扣除
    1.1.5 非居民
    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30%(未扣除可追补) →扣除不完的——可在经营所得中继续扣除
    1.1.6 自行选择扣除次序
    按30%扣除or全额扣除
    1.1.7 捐赠票据
    不能及时取得
    凭支付凭证扣除+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复印件
    报告——>90日未按规定提供
    单位统一捐赠——汇总捐赠票据+员工明细单
    留存五年
    1.1.8 个人通过扣缴义务人享受
    告知+提供捐赠票据复印件
    出示财产原值证明——捐赠股权、房产
    1.1.9 附件:个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捐赠信息
    扣除信息
    扣除所得项目
    备注
    1.1.10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1.1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1.2 6.居民个人 境外所得个税
    1.2.1 来源于境外的所得
    无“工资薪金所得”——其他同境内所得
    转让对境外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
    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来自境内不动产∈境内所得
    被转让前三年任一时间
    1.2.2 抵免限额计算方法+公式
    综合所得or经营所得 ——需汇算
    与境内所得合并
    按应纳税所得额比例抵免
    其他分类所得 ——不汇算
    不与境内所得合并
    1.2.3 不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错缴or错征
    不应征收
    少缴迟缴而追加的利息or滞纳金or罚款
    得到实际返还or补偿
    已免税
    1.2.4 税收饶让
    免税减税额可抵免
    1.2.5 抵免
    限额内抵免 超过部分——5年度内结转抵免
    1.2.6 纳税期限
    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
    1.2.7 纳税地点
    境内单位所在地
    →无单位——户籍所在地or境内经常居住地
    →不一致——选择其中一地
    境内没有户籍——境内经常居住地
    1.2.8 纳税年度
    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
    1.2.9 纳税凭证
    一般——未提供不免税
    无法提供——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or境外缴税通知书)+银行缴款凭证
    追溯年度实际纳税额变化——按实际缴纳税额重新计算补退税
    1.2.10 预扣预缴
    境内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境内单位
    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的
    境外中方机构预扣
    中方机构未预扣or不是中方机构的 →次年2月28日前派出单位报送外派人员情况
    1.2.11 外币折合
    按《个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按申报上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 汇算——不再重新折算 补税——按上年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
    1.2.12 纳入个人纳税信用管理
    不按规定
    1.2.13 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
    1.2.1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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