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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介绍

  • 注册会计师中的作家、作家中的教师、教师中的注册会计师。96注册会计师,99一次注册资产评估师。全职教师十余年、会计师事务所全职数年、电子出书讲学至今。创新表述、考试实务直通、树形图易学一点通快捷讲义无人摹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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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形势下的税务管理 ——个人所得税实例 陈淑亭
    1 含金新政策里的税务管理 ——个人所得税
    1.1 1.修订部分 个税申报表 (举例)
    1.1.1 省税务局可补充、修改——申报表提示、说明信息
    1.1.2 综合所得(境内) ——细分+选用
    《个税年度 自行纳税申报表 (A表)》
    仅境内——居民——综合所得汇算
    境外所得——不适用
    无公民身份号码的——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地点
    逾期汇算被指定主管税局——不填
    名称——法定名称全称
    《个税年度自行纳税 申报表(简易版)》
    仅境内所得——年综合所得≤6万元汇算
    年内无境外所得
    次年3月1日至5月31日使用本表申请退税
    若纸质方式报送——一式两份
    联系地址——有效通讯地址
    已缴税额
    预扣预缴or自行申报
    申请退税or放弃退税
    《个税年度 自行纳税 申报表 (问答版)》
    仅境内——“综合所得”汇算
    提问方式引导
    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
    “无此类收入(扣除or情况)”——若无
    大病 医疗
    可扣除 金额
    =∑选择由您扣除的每一家庭成员的大病医疗可扣除额
    某一家庭成员 可扣除额 (≤80000元)
    =年内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部分-15000元
    家庭成员
    个人本人 配偶 未成年子女
    1.1.3 《个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预扣预缴时or自行申报时
    扣缴申报
    个人——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交
    扣缴义务人—一并报送
    自行申报
    2019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暂不附报
    减免税情况(勾选)
    残疾、孤老、烈属减征 个人转让5年以上唯一住房免征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 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免征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扣减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 取消农业税从事“四业”所得暂免征 符合条件的房屋赠与免征 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 外籍个人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
    “税收协定”
    “其他”
    减免税人员名单
    如:减免税事项(编号或减免性质代码)
    1.1.4 《代扣代缴手续费申请表》
    退付账户与原缴税账户不一致的——须另行提交资料+经税务机关确认
    原完税情况——与完税费(缴款)凭证or完税电子信息一致
    1.1.5 自2020年1月1日起启用
    1.1.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
    1.2 2.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税       (举例)   
    1.2.1 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
    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慈善组织 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1.2.2 公益捐赠支出金额
    货币性资产——实际捐赠金额 股权、房产——财产原值 除股权、房产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市价
    1.2.3 扣除
    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可在其他所得项目继续扣除
    分别计算扣除限额——30%
    自行决定扣除顺序
    1.2.4 所得项目
    在综合所得中扣除 (≤30%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工资薪金——预缴时or汇算时扣除
    劳务报酬 稿酬 特许权使用费
    预缴时不扣除 汇算时扣除
    比照分类所得
    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的
    全年一次性奖金 股权激励等
    在分类所得中扣除 (≤30%当月应纳税所得额)
    追补
    当月未扣除的——可追补扣除
    追补扣除申请——已代扣未缴税的 or更正申报追补扣除——≤90日(公益捐赠之日起)
    多项——先在其中一项一次分类所得中扣除
    在经营所得中扣除 (≤30%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合并
    归属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益捐赠支出 +本人需要在经营所得扣除的其他公益捐赠支出
    预缴时or汇算时扣除
    核定——不扣除
    1.2.5 非居民
    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30%(未扣除可追补) →扣除不完的——可在经营所得中继续扣除
    1.2.6 自行选择扣除次序
    按30%扣除or全额扣除
    1.2.7 捐赠票据
    不能及时取得
    凭支付凭证扣除+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复印件
    报告——>90日未按规定提供
    单位统一捐赠——汇总捐赠票据+员工明细单
    留存五年
    1.2.8 个人通过扣缴义务人享受
    告知+提供捐赠票据复印件
    出示财产原值证明——捐赠股权、房产
    1.2.9 附件:个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捐赠信息
    扣除信息
    扣除所得项目
    备注
    1.2.10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2.1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1.3 3.公共租赁住房 (举例)
    1.3.1 政府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3.2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3.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1.4 4.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 (举例)
    1.4.1 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优惠待遇
    1.4.2 申请人
    居民企业——中国总机构
    合伙企业——中国居民合伙人
    1.4.3 提交规定资料
    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备案
    如:境内居住时间≥183天/年
    1.4.4 附件: 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2.《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1.4.5 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1.4.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
    1.5 5.纳税信用建设 (举例)
    1.5.1 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
    公平享受减税红利
    1.5.2 失信修复机制
    纠正失信行为
    消除不良影响
    1.5.3 最小授权原则
    设定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管理人员权限
    1.5.4 守信联合激励
    自然人诚信积分体系
    信用承诺书
    全面实施申报信用承诺制
    纳税信用记录
    容缺受理等
    1.5.5 失信联合惩戒
    严重失信
    公示
    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
    偷税、 骗税、骗抵、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 恶意举报、虚假申诉等
    1.5.6 发改办财金规〔2019〕860号
    2 视而不见的老政策 ——赶紧拾起哪些落儿
    2.1 1.《个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举例)
    2.1.1 全员全额 扣缴申报
    应税所得——不包括经营所得
    首次支付所得时——填写《个税基础信息表(A表)》
    2.1.2 工资、薪金——预扣率表一
    预缴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2.1.3 劳务报酬——预扣率表二
    2.1.4 非居民——税率表三
    综合所得
    2.1.5 扣缴手续费
    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 奖励办税人员 参见第十七条
    2.1.6 借用or冒用他人身份等——法办
    2.1.7 反馈扣缴信息
    2.1.8 与实际不符拒绝修改——报告
    2.1.9 拒绝扣缴——报告
    2.1.10 留存备查+涉税信息保密
    2.1.11 附件: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及预扣率表
    2.1.12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1.1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2.2 2.专项附加扣除 (举例)
    2.2.1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内容略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发〔2018〕41号
    2.2.2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基础信息栏
    配偶信息——如:首套房借款人非本人时填
    子女教育
    学前教育阶段 义务教育 高中阶段教育 高等教育
    就读国家(或地区)+就读学校
    继续教育
    学历(学位)
    专科 本科 硕士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 其他
    职业资格
    技能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首套住房贷款
    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
    住房坐落地址——具体到楼门号
    住房租金
    出租方(个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赡养老人
    被赡养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区分“独生子女、非独生子女”两种情形
    共同赡养人——非独生子女填写
    大病医疗
    区分“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三种情形
    附件: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及填表说明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2.3 3.新个税法 若干征管衔接 (举例)
    2.3.1 综合所得
    居民预扣预缴 (次年汇算)
    工资薪金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累计减免税额 -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 -累计减除费用(5000元/月) -累计专项扣除 -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大病医疗汇算时扣除) -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劳务报酬 稿酬 特许权使用费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减除费用
    800元or20%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1-30%
    劳务报酬——20%~40%超额累进预扣率
    非居民扣缴 ——按月or按次 (不汇算)
    工资、薪金
    减除费用——5000元/月
    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
    减除费用——20%
    2.3.2 附件: 1.《个税扣缴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2.个税税率表及预扣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已废止附件1
    2.3.3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3.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
    2.4 4.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 有关事项(举例)
    2.4.1 唯一代码标识
    2.4.2 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赋号
    2.4.3 报送相关基础信息——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
    2.4.4 告知+查询
    2.4.5 涉税时应提供
    2.4.6 有效身份证件
    居民身份证 《中国护照》+华侨身份证明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or《中国港澳居民居住证》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or《中国台湾居民居住证》 永久居留证+外国护照 工作许可证+外国护照 其他外籍个人——外国护照
    2.4.7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4.8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
    2.5 5.个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举例)
    2.5.1 个税申报后申请开具
    不论是否实际纳税
    “零纳税”情形也可开
    不中断纳税人的纳税记录
    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
    2.5.2 可委托他人代开——严管理
    书面授权+身份证
    只能到办税服务厅代开
    2.5.3 异议——可申请核实
    2.5.4 验证服务
    二维码or电子税务局
    2.5.5 附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2.5.6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5.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
    2.6 6.个人转让新三板 挂牌公司股票 有关个税(举例)
    2.6.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2.6.2 转让非原始股——免征
    2.6.3 转让 原始股
    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
    自2019年9月1日(含)起
    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扣缴义务人
    不再是股票受让方
    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地主管税局——征管
    不再是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2.6.4 财税〔2018〕137号
    3 疫情防控等税收优惠年度(2020年) ——2019年汇算不适用
    3.1 勿忘——2020年预缴时用
    3.1.1 按月or按季or按次
    3.1.2 可按季情形
    如: 经营所得 领取年金 外币所得
    3.1.3 个体户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个人股东
    3.2 1.支持个体户复工复业等
    3.2.1 代开货运发票
    湖北——暂不预征
    其他地区——按代开金额的0.5%预征
    3.2.2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
    3.2.3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3.2.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3.3 2.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自2020年1月1日起
    3.3.1 免征
    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
    各级政府规定标准
    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冠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
    实物
    药品 医疗用品 防护用品等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3.3.2 全额扣除 ——应对疫情捐赠
    现金和物品——通过公益组织or县以上国家机关
    公益性社会组织
    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物品——向疫情防治医院直接捐赠
    医院开捐赠接收函
    《个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备注栏注明 “直接捐赠”
    留存备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3.4 3.《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自2020年1月1日起
    3.4.1 也涉及个税
    3.4.2 由申报时报送改为留存备查
    3.4.3 附件: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
    3.4.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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